修訂《土地法》:填海造地——無需向總理或國會申請許可

 一份法律草案正讓填海造地議題備受矚目:若獲通過,部分現行限制可能被解除,其中包括事先制定規劃的要求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在六類敏感區域進行的填海活動,可能不再像以往那樣需要向國會或總理申請許可。這六類區域並非無名之地,而是包含歷史文化遺跡、自然遺產、國家公園及重要濕地、海洋與水產保護區、海港區域,以及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的區域。


乍聽之下,這或許可稱為「簡化程序」、「消除瓶頸」或「創造發展空間」。但海洋豈是任人隨意劃定、需要時便侵佔的空地?一條堤防、一道護岸或幾公頃土地,或許在專案地圖上看起來很美,但一旦生態系統、水流、生計及歷史價值受到影響,便難以僅憑一條條款就將其「恢復」原狀。
值得提出的問題是:當各項管控措施被放寬時,究竟由誰來確保發展利益不會成為大自然與社區必須付出的代價?如果目標是簡化手續以促進發展,就更需要透明化標準、影響評估及監督機制。因為一旦侵佔了海域,就很難「撤回」;至於責任,如果沒有從一開始就嚴格規定,有時恐怕只會……停留在紙面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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